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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5-08 | 點閱數: 537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函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教學助理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 第 106004162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教育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 第 1040069402B 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教育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 兼職事宜。
三、查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兼職機關( 構)之範圍如下:(一)…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第 4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 第 5 點第 1 項規定:「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及第 8 點規定:「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次查教育部 106 年 316臺教人(二)字第 1060013866 號函略以:「為利科學教育人才培育順暢,考量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參與研究計畫有助提升教學專業素養及精進校內課程、教材與教學發展,爰同意校長或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於不影響綜理校務或教學本職工作之前提下,得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 助理等職務。另,教育部 102 年 5 月 1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 0065863 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四、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期間得否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一節,查大專校院教師 如因開設課程需要,擬由該校聘請具有該校碩、博士班學 生身分之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兼任課程之教學助理,係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所定兼職 機關(構)範圍「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至該職務是否符合該原則第 4 點第 1 項所定「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 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則由兼職教師服務學校秉權責審認之;爰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如具有大專校院所定課程教學助理之資格,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兼任大學開設課程之教學助理 。
五、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 2 月 8 日上函及所附國立臺灣大學 106 年 1 月 18 日校社科字第 1060000857 號函說明,「張師申請每週半天公假 2 次至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博士班,該校並擬聘請張師於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每週四下午 3 小時兼任 『人文與視野中的現代公民:公民教育導論』課程之教學助理」,惟未讅張師兼任前開課程之教學助理,是否為指導教授要求,且為取得博士學位條件之一,如張師兼任該 課程之教學助理係屬進修之一部分,則非屬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4 條及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所稱「兼職」之範疇。
六、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