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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學生競賽 | 2017-07-10 | 點閱數: 461

一、依據桃園市體育會 106 年 7 月 6 日桃市體彥字第 1060528 號函辦理。

二、活動期間請惠允實際參與人員公(差)假登記。若逢例假日,同意在不影響課務原則下,於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擇日補休。
三、請參閱活動實施計畫,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