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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8-02-21 | 點閱數: 487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開始受理申請,凡本校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申請期限:即日起至 107 年 3 月 9 日(星期五)止。
二、請備妥下列表件逕送人事室憑辦:
   (一)申請書一份。
   (二)檢附證件:
1.國中、小免附證件、免附收據 (但在本校初次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
,以確認親子關係)。
2.高中職以上必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
相符」並簽名。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
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3.夜間部學生檢附收費單據、無職業切結書。
三、特別注意事項:
(一)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公教人員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 6 個
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2000)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二)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
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
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
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五)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六)如有重領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所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外,並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