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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8-03-31 | 點閱數: 518
主旨:為振興花蓮地區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07 年 3 月 27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請鼓勵所屬同仁前往花蓮地區觀光消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3 月 27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700361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因應花蓮本年 2 月 6 日震災,為提振花蓮地區觀光,活絡地 方經濟,爰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請休假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至花蓮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 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交易),且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放寬期 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強制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