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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9-10-14 | 點閱數: 570

 主旨轉知有關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810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7548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業務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向銓敘部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因此上開職業駕駛人(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