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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9-11-06 | 點閱數: 368

 主旨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1081017日准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89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為體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同仁辛勞並考量實務需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認定基準年度計算即於符合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檢查可依規定申請補助

另依前開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2年實施1之認定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6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規定保訓會108213日電子郵件關於2年實施1之認定標準108927日起不再適用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