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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9-10-21 | 點閱數: 259

 主旨有關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教育部108103日臺教人()字第1080098890號函副本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4)前項第一款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形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5)教職員行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23條第2

2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闖越鐵路平交道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據上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