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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9-12-10 | 點閱數: 240

 主旨轉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4條所稱法令」、「公職業務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811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辦理

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前開服務法第14條規定要件及適用情形之認定標準如下

()法令部分

1、指法律條例通則)、法規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組織法規(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編制表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地方自治團體所定自治條例及與上開法規處於同等位階者

2、前開法令所規範之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公職部分

1、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

2、前開所稱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應由各該職務設置依據法令之權責機關()認定之

()業務部分經綜整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法院等相關判決包括醫師律師會計師等領證職業以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

()其他

1、依司法院釋字第71號解釋意旨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祇須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

2、非屬服務法第14條所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情形包括

()經權責機關()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屬具社會公益性質者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係不具經常持續性者

()公務員於公餘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如執業登錄加入公會等)

銓敘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認定標準未合部分1081125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