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桃園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6 月 23 日府政預字第 1030139279 號函辦理。 二、附修正之「桃園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三、為擴大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府員工,使服務於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受有薪俸之人員皆能納入適用範圍,爰修正本規範名稱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