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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4-11-06 | 點閱數: 598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中華民國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暨相關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3 年 10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503331 號、同年月日院授人培字第 10300503332 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0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0537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要點第四點規定:「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並自 103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三、另依旨揭要點第五點規定:「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爰配合修正 104 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 104 年 1 月 2 日(星期五)調整為放假日,並於 10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六)補行上班。
四、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因應前開補行上班,函知各機關如有人員於當日參加喜宴之情形,在不影響政府為民服務品質下,除控留機關必要人力外,均請依同仁實際需要從寬同意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