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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4-11-07 | 點閱數: 540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3 年 10 月 28 日部法一字第 1033883008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 3 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3 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合先敘明。
三、有關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銓敘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定,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