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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3-06 | 點閱數: 439

主旨:有關通過「103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並任職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獎勵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4 年 2 月 25 日府客文字第 1040047572 號函辦理。
二、依「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獎勵對象係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鄉(鎮、市、區)與其隸屬之縣(市)政府之公教人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
三、請本校 103 年通過客語中級暨中高級考試之同仁,檢附合格證書影本於 104 年 5 月 20 日前逕送人事室彙辦,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