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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3-26 | 點閱數: 464

 

 

有關辦理104年度公教人員健康檢查注意事項一案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4 年 2 月 17 日府人給字第 1040039874 號函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27 日函訂「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
二、本府 104 年度健康檢查補助基準如下:
(一)高中、國中小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每 2 年補助 6,000 元。
(二)40歲以上公教人員(含駐衛警)每 2 年補助 3,500 元。 
(三)幼兒園廚工每年補助 1,500 元。 
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自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重要修訂規定:
(一)40 歲以上係指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滿 40 歲者。
(二)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檢附衛福部公布 100-103 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三)健康檢查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日數提升為2 日
 
Ps.再次提醒:請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健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尚不包含診所,故請勿至診所健康檢查,以避免發生同仁至「診所」進行檢查後,無法辦理核銷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