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考試院於 104 年 3 月 24 日修正發布,同時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行政院 104 年 3 月 2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281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