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 104 年 6 月 16 日「桃園市第一屆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 104 年第二次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 本府為鼓勵本市各機關(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計畫,以具體提升本市環境教育工作及闡揚永續發展理念,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三、 本案補助項目、對象及申請期限說明如下:
(一) 補助項目:辦理環境教育活動、環境教育研習或環境教育推展活動等。
(二) 補助對象: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高中職以下學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三) 申請期限:即日起自 104 年 7 月 31 日前逕送本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