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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訪客 - 學生競賽 | 2015-12-01 | 點閱數: 859

一、依據本市「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及「體育優秀學生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為簡化行政程序及文件資料,本次採獎學金、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合併審查方式,其審查申請時間及地點如下:
(一)各單位申請時間:
1、高中及單項委員會: 104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2、國小: 10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3、國中: 104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二)申請地點: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1 號)。
(三)申請方式:
1、本市公私立國小、國中及高中(職)學生:由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大專院校以上學生:由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注意事項:
(一)本案獎學金、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採窗口式「現場」收件審核,請於規定時間內派員送件,郵寄、逾期或個人送件不予受理。
(二)本年度之申請採計 103 年 11 月 1 日至 104 年 10 月 31 日之體育競賽成績,申請時在學者須具正式學籍(不含補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教育、在職專班、空專、空大、延畢生等)並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
(三)獎學金金額以申請人獲得名次當時所具學籍分組為基準(請務必確認並告知申請學生及家長)。
(四)各申請單位請依申請名冊造冊(如附件二),並檢附申請人之申請書(如附件三)及應繳附證件(如附件一注意事項內容所述),依序排列整齊,於規定時間內派員送件審查。
(五)申請名冊及申請書請確認是否核章完成。
(六)申請資格為在本市連續設籍 1 年以上且現仍在籍者,戶籍謄本正本則為 104 年 11 月 1 日以後所申請者,全戶及個人記事部分請勿省略。
(七)「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及「體育優秀學生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所稱「最高層級之競賽」名稱已由各單項委員會每年函報本府核訂各單項競賽名稱(如附件四)。
(八)為俾利審查作業順利,請本校符合資格學生於 12 月 9 日前提交各項文件資料以便送件。因市府要求各校承辦人於 104 年 12 月 11 日前,將獎學金、學雜費及培訓補助金申請名冊之電子檔即傳送至 065172@ms.tyc.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