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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16-01-27 | 點閱數: 1134

一、依據「桃園市體育重點發展團隊經費補助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
(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小學體育重點發展項目之團隊(棒球項目除外)。
(二)各校申請補助團隊數限制:國民中、小學:以補助二種運動種類項目為原則,並以本局核定者為限。
(三)以申請種類亞、奧運項目為主,非亞、奧運項目為輔(各校申請非亞、奧運(全民)種類以一種為限,且本項申請併入前款各校申請補助團隊總數限制內計算)。
(四)近三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未曾申請之運動項目需檢附未來三年訓練計畫、銜接訓練單位及師資等資料,備文陳報本局審核。
三、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 3 月 1 日止,逾期者不予受理,請掛號寄達「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學務處」(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 487 巷 18 號)。
(二)申辦文件:檢具申請表、年度培訓計畫、培訓選手(含得獎)設籍調查表及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等各 1 份。
四、審查依據:為申請項目之前一年競賽成績(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如貴校選手已於 104 年 6 月畢業,請於「設籍調查表」及「獲獎選手名單」之備註欄註明銜接學校即可。
五、競賽成績總表暨獎狀證明等送件資料,如係偽造經查獲屬實,將取消本年度申請案,請確實檢覈,以免影響權益。
六、為維程序正義,本案申請時間:「自 105 年 1 月 25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1 日止,逾期者不予受理」,請各校務必配合,以免權益受損。
 

七、本案審查依據過去一年全國性競賽成績優先積分審查。各項分數如下:
(一)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排球、壘球及籃球聯賽獲決賽團體前三名,予以優先列入「特優」之參考。
(二)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體育署主辦之排球、壘球及籃球聯賽獲決賽團體前六名;教育部體育署及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比賽正式錦標賽獲決賽團體前三名,予以優先列入「優等」之參考。
(三)教育部體育署及全國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比賽正式錦標賽獲決賽團體前六名;其他全國性比賽及排球、壘球、籃球聯賽獲乙組前三名,予以優先列入「甲等」之參考。
(四)個人項目比照前述原則,並以三人以上達到標準時列入分級參考;未達標準時,則列入下一級參考。
八、檢附補助要點、申請表、培訓實施計畫、培訓選手設籍調查表及獲獎選手表單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