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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2-02 | 點閱數: 512

主旨: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人壽)保險招攬業務人員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退休人員有第 23 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略以,上開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再任職務」: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報酬並從事全職工作。準此,退休公務人員若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金融保險事業並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上述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兼職人員則不予限制。另為利各發放機關覈實查核退休人員有無再任前開法人團體、轉(再轉)投資事業等職務情形,本部業彙整各主管機關定期填報之資料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發放機關查詢(網址: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退撫司/退撫業務專欄/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先予敘明。
二、復查台灣人壽業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股份轉換;其主管機關(財政部)亦於同年 12 月 1 日,以台財人字第 1040861201 號定期線上填報資料,註銷該公司之列管。據此,本部業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告最新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限制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列管範圍中,解除台灣人壽之列管,並溯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基準日。爰退休公務人員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三、至於退休公務人員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保險招攬業務員職務,如為「全職」工作並領有報酬者,自仍屬前開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惟查有退休公務人員與該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經該公司查復略以,依該聘僱契約書第 3 條(工作時間)所載,「甲乙雙方充分明瞭依前條所約定之甲方之工作項目之內容,雙方同意甲方每月之工作時數定為 23 小時,毋需加班。甲方適用勞基法或乙方工作規則時,以部分工時之方式適用之。」是類人員於該公司任職,係屬兼差性質,非全職工作。據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上開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進用之保險招攬業務員,非屬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