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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4-14 | 點閱數: 389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 2 次之懲處。
三、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