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5 年 6 月 3 日府政安字第 1050137221 號函辦理。 二、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