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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7-26 | 點閱數: 394

主旨: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86003 號函辦理。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