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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7-28 | 點閱數: 396

主旨: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60735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60735E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審酌偏鄉學校部分科目實有難覓具專長教師之困難,又礙現行法規僅規範「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教師得再聘之機制,爰修正第五條,增列有關偏遠、特殊或離島地區學校得再聘不具教師證之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及代理教師,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三、本案於本市中小學代課及代理教師再聘補充規定第 3 點修正前,偏遠學校得依旨揭辦法再聘代理、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