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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8-08 | 點閱數: 536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7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來函說明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期間遇天然災害發生而停止上班,原請假期間應改以停止上班登記,並保留公務人員後續依規定再行實施之權益,是女性公務人員於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如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自停止上班之時起,以半日為單位予以扣除(未滿半日以半日計),並向後遞延娩假或流產假期間,至於聘僱人員則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