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各機關學校鼓勵符合健康檢查補助資格之同仁,及早安排至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辦理健康檢查,請查照。
說明:
一、銓敘部 105 年 4 月 11 日部退四字第 1054090940 號書函略以,近 來審查因公撫卹案件時,發現部分案件係因公務人員本身已有宿疾,惟疏於照顧自身健康,未積極就醫治療而致死亡,爰請各機關學校重視所屬人員身心健康問題,提醒公教同仁落實自主性健康管理。本處業於 105 年 4 月 19 日以桃人給字第 1050002804 號書函轉知。
二、為關心同仁身心健康,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已於 105 年度預算籌編健康檢查補助費,另本處並將各機關學校健康檢查補助執行情形列為 105 年施政計畫。惟截至 105 年 6 月止,各機關學校健康檢查補助執行率偏低,請鼓勵所屬符合補助資格之同仁及早安排健康檢查,以達照顧同仁身體健康之目的。
四、檢附健康 99 方案桃園地區特約醫療機構資料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