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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9-08 | 點閱數: 395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已改為職務加給,是否列為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算內涵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8 月 2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50111969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13 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三、次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復查行政院 78 年 1 月 4 日台 78 人政肆字第 00049 號函略以,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按:現為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
四、本案經教育部轉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48849 號函略以,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涉加班補償合理性及政府財政考量,係採明列方式規範,且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以外的其他職(勤)務加給,向未納入計支內涵,爰導師費改為職務加給後,尚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
五、綜上,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8 月 3 日函釋之意旨,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改為職務加給後,均不得納入加班費及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