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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10-17 | 點閱數: 445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51076 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據勞動部 105 年 8 月 2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1862 號函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按: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