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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10-19 | 點閱數: 547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三節慰問金之規定,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年 10 月 7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5977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鑑於退休公教人員給與隨時空環境已有所改善,為期資源合理運用,落實照顧弱勢,業以 105 年 9 月 8 日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三節慰問金之規定,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一)限縮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以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 萬 5,000 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為限。
(二)退職政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 6,000 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0 月 7 日函以,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屬具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仍得依前開規定發給慰問金;至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仍依原規定辦理。
四、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三節慰問金發給事宜,金額則循往例以每人每年 6,000 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