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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2-09 | 點閱數: 468

主旨:有關「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制度修正,經行政院核定,先行試辦 1 年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 年 12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3872 號及第 1060034045 號函辦理。
二、旨揭國旅卡新制內容如下:
(一)休假補助費請領規定:
1、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超過 8,000 元者
(1)8,000 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包括:
甲、第 1 類: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
乙、第 2 類: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
丙、第 3 類: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及「台灣好行」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
(2)超過 8,000 元部分,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2、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未超過 8,000 元者,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3、取消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之規定,均依刷卡金額核實( 1 : 1 )補助。
4、交通部觀光局將於 106 年 3 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並推出第 4 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
(二)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
1、國旅卡新制於 106 年 1 月 1 日啟動,俟 1 月 20 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即可核銷領取補助。
2、學年制人員自 106 學年度(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1 年。
三、有關人事總處製作之「國旅卡相關事項 Q&A(105 年 12 月修訂版)」及交通部觀光局製作之國旅卡新制 Q&A ,已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