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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3-01 | 點閱數: 444

主旨:有關本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市內教師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及本局 106 年 1 月 17 日召開本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第 2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三、次查教育部 104 年 11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134747 號函示略以,「…二、查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學期以上,…。(第 2 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施行,施行前,仍依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據此,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於 105 年 8 月 1 日前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應依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四、依前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及教育部函釋規定,申請 106 年度國小及幼兒園介聘之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 6 個學期以上。另本局刻正配合修訂「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