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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3-13 | 點閱數: 394
主旨:所詢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否兼任教育部中北區能源科技教育區域中心計畫之協同主持人,及學校得否准其公假出席計畫相關教師工作坊、能源科技教育推廣活動及工作會議等活動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 年 3 月 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60014979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40069402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據以規範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事宜。至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貴署援引本部 105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1044687 號函說明三之(三)規定,函詢本案得否比照辦理一節:查前開本部 105 年 8 月 26 日函係就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之行政助理所為函釋,又據貴署來函說明「楊師兼任職務非屬貴署之委辦計畫」,因本案所詢兼職態樣與本部 105 年 8 月 26 日函不同,爰無從比照辦理,本案應依教師兼職相關規定予以檢視認定,合先敘明。
四、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本部中北區能源科技教育區域中心計畫之協同主持人一節:
(一)查本部中小學能源科技教育區域中心計畫係依據「教育部補助推動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要點」訂定「教育部補助中小學能源科技教育區域中心計畫徵件須知」辦理,該補助計畫具備先導性,引導校內外能源科技教學推廣,須發展特色適性創新能源科技教育模組並執行能源科技融入課程教學、推廣並辦理包括種子教師研習工作坊及教學觀摩等各項增能推廣活動,計畫著重人才培育並包含教材開發、教學及推廣之工作;爰該職務係屬教學工作範疇。
(二)依本部補助中小學能源科技教育區域中心計畫徵件須知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該計畫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區域中心應由一所大學主辦,區域中心計畫主持人應為區域中心學校教師並具能源專長,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由大學教師主持計畫之協同主持人職務,係符合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所定兼職機關(構)範圍「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至該職務是否符合該原則第 4 點第 1 項所定「兼任之職務應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則由兼職教師服務學校秉權責審認之;爰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報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兼任旨揭職務。
五、至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如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報經學校同意兼任旨揭職務,學校得否准其公假出席計畫相關教師工作坊、能源科技教育推廣活動及工作會議等活動一節: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爰教師應邀出席計畫相關工作坊、能源科技教育推廣活動及工作會議等活動,如經服務學校認定與其職務有關且獲服務學校同意,得以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