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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3-06 | 點閱數: 2158

主旨:有關行政院就「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訂定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
三、行政院為利各機關辦理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給與事項能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旨揭要點第 7 點規定,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訂定補充規定如次: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如就其業務訂有發給獎金或其他給與(含禮品【券】)之統一獎勵規定,並經行政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機關學校均應依該統一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 1 萬元以下、個人在 5 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嗣後各項報行政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對象、類別、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至相關細節性作業規定(例如請假期間是否繼續發給及扣【減】發基準等),則由相關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訂定,並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於適當時機配合檢討修正現行相關規定。
四、各機關學校如以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發放禮品(券)之獎勵,請依旨揭要點第 7 點及前揭補充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除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