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16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97182 號函辦理。
二、上開教育部函示,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師培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略以,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為首次辦理,考量施測場地限制,先以現職已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之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為對象,暫不收取
報名費用,未來將朝「使用者付費原則」規劃,爰請轉知相關人員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