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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4-12 | 點閱數: 422

主旨:請本校正式教師自我檢視是否皆具有教師證書,若教師資格認定有疑慮時,請儘速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前向人事室提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3 月 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50025264 號函辦理。
二、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畢業依第 9 條第 4 項或前條第 1 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另依據該法第 14 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爰學校正式教師應皆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三、惟邇來教育部接獲多起案件,多為學校正式教師因辦理退休採計教師年資時,方發現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特殊地區及偏遠地區教師證書尚未換發為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卻於一般地區學校任教,致須函報教師相關資料俾進行教師之資格認定及釐清程序尚未完備之責任歸屬,恐影響教師退休等相關權益。爰請本校正式教師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前自我檢視是否皆具教師證書,若教師資格認定有疑慮時,請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前向人事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