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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4-14 | 點閱數: 410

主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4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5076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25076C 號函辦理。
二、旨揭原則修正重點:增列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為教師得兼職機關(構)(第 3 點)及增列教師至香港及澳門學校兼職之限制;刪除教師得兼任外部董事、監察人及獨立職能監察人職務之規定及增列其落日條款(第 4 點)。請確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