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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6-13 | 點閱數: 422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2 條、第 34 條修正條文發布施行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5 年 5 月 12 日部退四字第 1054102629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 105 年 5 月 4 日考臺組貳二字第 10400093761 號令發布,並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三、本次修正條文第 25 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 2 階段方式辦理;第 1 階段銓敘部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第 2 階段則俟該部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希藉此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目的。
四、為避免遺族將第 1 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引起爭議,請各機關學校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 2 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