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1 份,並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8 月 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088470 號函轉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95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於行政院尚未核復支給規定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