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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9-20 | 點閱數: 522

主旨:銓敘部令以,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至相關機關製作筆錄、進行調解或出庭應訊,得核給公假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0541421651 號令副本辦理。
二、旨揭令係對於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如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