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
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
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
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
二、本案研習課程資訊如下:
(一)研習日期: 106 年 7 月 4 日(星期二)至 7 月 7 日(星期五),
共 4 天。
(二)研習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 136 號東安國小一樓視
聽館(當日停車請依志工引導停至東安國中地下停車場
)。
(三)研習對象: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以環境教育指定人員
優先參加。
2、請尚未取得人員認證或認證人員已調離之學校務必核
派 1 名人員參加。
3、依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 1060043895 號函,本案研習
開放部分名額供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院校、國
立小學及其他縣市補課人員參加。
(四)研習人數:預計 80 人,以尚未取得認證之學校人員優先
錄取,額滿為止。
(五)報名方式:請務必同時完成以下兩項系統報名:
tyc.edu.tw/)東安國小項下報名,課程搜尋關鍵字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提出報名。
3、補課學員請直接於東安國小網路填報報名系統報名,
並與東安國小鍾怡盈組長確認補課科目及上課日期。
(六)全程參與本研習者,將由主辦單位核發研習時數 24 小時
及研習證書。
(七)本研習計畫活動工作人員及報名參加經審核通過者,於
活動期間以不影響課務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由
各所屬學校依權責准予公(差)假登記。
三、相關問題請洽本案聯絡人員東安國小鍾怡盈組長或李莉萍
主任,電話: 03-2728496#210 、 211 。
四、檢附本案研習計畫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