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經本府修正竣事,自即日起生效。 二、「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員酒後駕車肇事處理原則修正草案對照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請參閱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