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且政府資訊除有同法第 18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均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是以,各政府機關於進行影響人權的政府決策過程時,如有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策性之政府資訊,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均應以適時主動公開為原則,以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二、又政府資訊公開旨在建立政府機關資訊公開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各級政府機關之資訊,增進人民對政府事務的瞭解與信賴,並促進政府機關各項施政作為及措施之公開與透明化,此一制度攸關我國民主政治制度之再深化及國家未來之發展,至深且鉅,爰請各機關均應秉持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原則,及積極負責、勇於任事之精神辦理,以確實貫徹本法施行之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