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山豐國小 106 年 5 月 11 日豐小輔字第 1060003104 號函暨本市 106 學年度山豐國民小學藝術才能美術班鑑定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