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平鎮國中 106 年 5 月 9 日鎮國輔字第 1060003336 號函暨本市 106 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班鑑定二次招生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