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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17-06-12 | 點閱數: 623
主旨:轉知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 年 5 月 16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 60044843B 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071786 號函辦理。
二、為利執行旨揭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 htt 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 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三、旨揭要點修正內容,重點摘述如次: (一)教育部受理教師證書申請補發作業除因證書遺失、更改 姓名、性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外,增列誤繕 之申請補發條件。 (二)明定曾取得教育部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證書者、或曾取得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有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試用教 師證書、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具旨揭要點規定 申請資格。 (三)增列第 3 點第 6 款,明定依原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 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其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為教育部技術及專業教師 證明書。 (四)增列第 4 點第 6 款,明定教師證書誤繕者,應繳交之文件 。 (五)修正第 8 點,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不予發給證(明)書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六)增列第 9 點,曾取得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教育廳)發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失效者(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 10 年以上者 ) ,得向本部申請發給曾具教師資格證明。 (七)增列第 10 點,已故教師遺族因申請撫卹之需,得向教育部申請發給教師資格證明。
四、如貴校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 4 月至 8 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盡可能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另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 或誤繕,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六、旨揭要點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 moe.gov.tw/index.aspx)下載。
七、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 」陳又嘉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 02-7734-5817 、 7 734-5831 ;電子郵件: jia@ntnu.edu.tw 、 yinghui@ntnu. edu.tw)。
八、檢附教育部發布令掃描檔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