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3-09-13 | 點閱數: 595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2 條第 3 項暨「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 請各校務必於 102 年 9 月 30 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檢附旨揭申請相關表件逕送本縣身心障礙巡迴教育中心(中山國小)彙辦,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洽承辦學校魯開國組長(電話: 220-1422 )。
三、 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3、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4、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二) 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1、 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獎學金每名 5,000 元。
2、 助學金:每學年二百五十名,助學金每名 3,000 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一) 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二) 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五、 檢送本案相關表件各 1 份,亦可至本局特殊教育科網頁→檔案下載(本縣 102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相關表件)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