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2 條第 3 項暨「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規定辦理。 |
二、 | 請各校務必於 102 年 9 月 30 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檢附旨揭申請相關表件逕送本縣身心障礙巡迴教育中心(中山國小)彙辦,如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洽承辦學校魯開國組長(電話: 220-1422 )。 |
三、 | 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
(一)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
1、 |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
2、 |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
3、 |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
4、 |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
(二) | 本辦法獎助名額如下: |
1、 | 獎學金:每學年一百五十名,獎學金每名 5,000 元。 |
2、 | 助學金:每學年二百五十名,助學金每名 3,000 元。 |
四、 |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助: |
(一) | 獎學金: |
1、 |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
2、 |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
3、 |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
4、 |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
(二) | 助學金: |
1、 |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
2、 |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3、 |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
4、 |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
五、 | 檢送本案相關表件各 1 份,亦可至本局特殊教育科網頁→檔案下載(本縣 102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相關表件)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