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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3-09-13 | 點閱數: 584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 102 年府 9 月 9 日府教特字第 1020166567 號函辦理。
二、申請對象:具有學籍學生,在法定修業年限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就讀嘉義縣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經嘉義縣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申請程序:由家長或學生填妥相關申請表格,經學校審核後,於 102 年 10 月 1 日至 102 年 10 月 31 日止將申請表(含相關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學校領據及學校帳戶存摺影本等資料(影本資料皆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函送嘉義縣政府教育處特幼科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關旨揭要點及申請表格可至嘉義縣特教資源中心網站下載,路徑:申請表件/各項補助申請/私立國中小學雜費減免,網址:http://163.27.78.163/
五、如對旨揭補助有任何疑義,請洽嘉義縣政府特教科承辦人:黃瓊慧小姐,電話 05-3620123 分機 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