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020092536 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款: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
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
第 31 條規定,違反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又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處設置明顯禁
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違反者處負責人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三、近期教育部部長信箱常接獲民眾投書,部分校園內仍有學
生與職員吸菸(尤以進修學校及警衛室較嚴重)及學生於
校園外輕易購得菸品等情事發生,請貴校確實辦理校園菸
害防制工作。
四、學校可運用相關資源,如志工家長團隊、學生社團、教職
員社團、曾受訓人員等,合力推動無菸校園活動,並邀請
校園周邊之社區團體及商家加入無菸社區營造活動(如:
愛心商店、推動無菸商店、無菸家庭)。協請校園周邊商
家配合,勿販賣菸品給青少年,若有發現違規之商家請立
即通知當地衛生機關實施稽查,以維學生身心健康。
五、請加強菸害防制宣導活動(含戒菸專線服務: 0800-63636
3 )並加強校園安全巡邏稽查,協助青少年遠離吸菸害。
六、「菸害防制」為本縣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之必要實施議題,
請強化菸害防制相關作為。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採不
定期訪視方式進行稽查,請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共同促
進及維護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