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5 月 2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75223 號函辦理。
二、由於「教師專業發展支持作業平臺」之人才培訓認證優化功能尚在測試中,為不影響教師認證權益,請擬認(換)證之教師至下列網址分別提交資料:
三、請本市各級學校擬認(換)證教師,認(換)證資料繳交期程自即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並請先於下列網址下載認證資料表格:
四、凡 106 學年度完成實體研習者,皆採 106 學年度認證手冊之規定申請認證。倘有 105 學年度完成實體研習之尚未認證教師,則可依 105 學年度認證手冊之規定採紙本方式申請認證,亦可準用 106 學年度之認證規定。
五、凡 98 年以前(含 98 年)取得教學輔導教師之現職教師及校長,備齊教學輔導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請學校協助認可核章後,再依 107 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計畫申請。
六、若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團隊承辦人:曾勤樸先生、林昱丞先生(電話: 02-773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