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7 年 10 月 29 日府環永字第 1070269879 號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10 月 22 日環署管字第 1070085216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民眾採購綠色產品及其他環保行動,並引領民眾力行綠色生活,擴大綠色消費市場,藉以帶動綠色經濟循環,該署推動環保集點制度。歷經將近 3 年之積極推動,該署於 106 年 11 月 30 日行政院第 3578 次院會進行「環保集點推動綠色消費辦理情形與展望」報告,院長裁示:「請各部會共同配合,於各項業務推動時能與環保集點制度結合。特別是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農委會及各所屬國營事業,應適時將環保集點措施納入業務併同推動,並請人事行政總處協助各機關同仁加入環保集點會員,藉由跨部會整合,深化跨機關合作,共同為環境永續發展努力」。
三、為符合院長期待目標,並減少宣導品資源浪費,優先推動環保機關將宣導品改為點數型式發放,供民眾自行折抵兌換生活所需綠色產品或綠色服務費用,以達到發揚示範之效。
四、檢附本府及行政院環保署來函、推動各機關宣導品改為發放綠點方案、宣導品改為綠點點數發放作業方式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