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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8-12-21 | 點閱數: 613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7 年 12 月 7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7914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7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791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 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增訂約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 14 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pdf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總說明.pdf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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