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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李承憲 - 一般公告 | 2019-01-28 | 點閱數: 582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70230982 號函

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該法第 12 條規
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
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教育部業製作
「教育部告訴您性別平等教育教什麼」懶人包(網址:
https://goo.gl/DVUf9m ),內容包括靜態檔案及國語版、
臺語版及客語版之動態影片,請參考運用及宣導。
四、另查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
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
保存年限:
檔  號:
5
1080000550
d■je■s6■ ■_■輔■導室 1■08■/0■1/■23■ 1■1:■51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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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爰若教師依法進行相關教育之推動或教學而涉
訟,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
研擬,並經課程審議會審查通過後公布;有關國中小課
綱,經國家教育研究院檢視,並無同志之相關用語。復依
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規定,家
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
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
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
校提出意見。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主動溝通協
調,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主動修正或調整;認為無
理由時,應提出說明,讓家長瞭解教師或學校課程規劃的
原意。
正本: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副本:
45